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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浙江宁波前湾新区面向25年应届生招聘事业编制教师面谈成绩、笔试公告
宁波前湾新区管委会 2024-12-14 09:25:30

关键词: 招教考试

现将宁波前湾新区面向2025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事业编制教师的面谈成绩、笔试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面谈成绩和参加笔试名单

见附件1。

二、笔试:

笔试时间为2024年12月14日上午9:00-10:30,地点为宁波大学西校区教育楼(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616号)。具体试场见笔试准考证,笔试准考证请在12月14日上午8:00-9:00在教育楼一楼大厅领取。

本次笔试采用机读专用答题纸(卡)方式作答,请考生务必携带黑色字迹钢笔(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参加考试。

相关规则请仔细阅读附件2、3。

附件1:宁波前湾新区面向2025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事业编制教师面谈成绩、参加笔试名单

附件2:《应试须知》

附件3:《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联系电话:0574-89280477,0574-89280385。

附件1:宁波前湾新区面向2025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事业编制教师面谈成绩、参加笔试名单.xls

宁波前湾新区教育文体和旅游局

2024年12月13日

应试须知

1.考生凭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或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其他证件均不能替代)、笔试通知单(准考证)提前30分钟进入指定试场,对号入座,并将身份证和笔试通知单(准考证)放在座位的右上角。两证缺一不得入场。

2.答题前,考生应首先阅读卷首指导语,并检查试卷是否有缺页、破损或污迹,若有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提出更换。

3.答题方法:本次考试采用机读专用答题纸(卡)方式作答。答题纸严禁折叠。用黑色钢笔或水笔在试卷、专用答题纸指定位置填写准考证号和姓名,并用2B铅笔填涂专用答题纸准考证号数字下面对应的信息点。客观题用2B铅笔在指定区域题号上作答。主观题用黑色钢笔或水笔在对应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指定区域部分无效)。答在试卷上的一律无效。答题时不得在专用答题纸上作标记或附稿纸,否则按违纪处理。

4.本次考试为闭卷考试,计算器、快译通、电子词典、书籍、报刊等有关资料和手机、智能手表、手环、耳机等通讯工具一律不准带入考场。已带者,须放置至考场外的指定位置,不得带至考位(其中电子产品应先取消闹钟并关机)。一旦发现考生把手机等通讯工具和其他违规物品带入考场,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5.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开考后六十分钟内不能交卷出场。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许可不得离开考场。

6.答题过程中,不要卷折、弄脏、弄破试卷、答题纸,不得在答题纸上作与考试无关的标记或附纸。考试结束后,不得将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7.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考场内不得吸烟,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偷看他人答案或交换答案,违者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予以处理。

8.考试结束时,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翻放,经监考人员将试卷收交并允许后,方可离场。严禁将试卷带出考场。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讨论、喧哗。

9.笔试成绩、面试通知等相关信息将于12月14日晚在宁波前湾新区管委会网站相关栏目公布,请及时关注查询。因未及时关注而错过报到时间的,视为放弃面试。

考点不能开车进校园,请考生合理安排出行方式,避免迟到而耽误考试。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应试人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有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在考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聘用后被查明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聘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其中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招聘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重要参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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